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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伦市检察院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

时间:2017-08-25

来源:公诉科

编辑:王佐理

录入:赵卫东

审核:马晓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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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海伦市检察院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办法
   
 
    第一章 总则
    第一条  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,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检务公开力度,增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透明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等法律、规定,结合海伦市检察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  本办法中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,是指检察机关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信息,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,或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合理期限内,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制度。
    第三条   海伦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告知义务,适用本办法。
    第四条   检察人员履行告知义务,应当严格依法进行。在告知权利义务时负有对权利义务提供必要解释的责任 ,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、检察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他人隐私,不得泄露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言、供词,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资料等。
    第五条   检察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执法公开、检务公开理念,认真履行告知职责。告知内容必须全面、真实、及时、具体。
    第六条   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包括:
    1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2、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3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4、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5、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6、被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7、举报人权利和义务告知;
    8、来访人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9、当事人和解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10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11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告知;
    12、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告知;
    13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告知;
    14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。
    15、听证会参加人权利义务告知;
    16、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。
    第七条   告知形式包括:
    书面告知:即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,以书面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。一般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权利义务告知书要附卷备查。
    口头告知:即当面以口头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。但法律、法规、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书面告知的除外。
    其他告知形式:可通过手机短信、专线电话、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告知。
    第八条   书面告知时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告知文书依法送达诉讼参与人。诉讼参与人没有阅读能力的,检察人员应予以宣读。
    口头告知的,应当在相关笔录中注明,由诉讼参与人签名确认或者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予以见证。必要时应当录音、录像。
    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的,应当详细注明告知人、告知时间、告知人及被告知人的联系方式、告知内容等。必要时应当录音、录像。
第二章 分则
    第九条   接待群众来访,在接待来访前,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来访人出示或宣读《来访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》或《举报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》,让其充分了解其权利及义务。接待举报的检察人员应当重点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、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    第十条   接待来访时应当制作笔录,载明其姓名、单位、住址和其来访的具体内容,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阅读无误后,由来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。需要录音录像的,事先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。 
    第十一条  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,或者建议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。
    第十二条   来访事项处理完毕后,应及时将结果告知来访人。告知内容为:
    (一)办理的过程;
    (二)认定的事实和证据;
    (三)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。 
    第十三条  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、调取证据时,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。
    第十四条  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、询问被害人、证人,应当分别向其送达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》、《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》、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》,告知其权利义务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 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、证人、鉴定人时,应当使用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、《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、《证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,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。
    第十六条  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,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,除有碍侦查、起诉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,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。根据案件所处环节,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达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(侦监用)》或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,向法定代理人送达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(侦监用)》或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。
    第十七条  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,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,根据案件所处环节,送达《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(侦监用)》或《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(审查起诉阶段)》。
    第十八条  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,应制作《被取保候审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》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  适用监视居住时,应制作《被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》。
    第二十条   接到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诉后,应及时将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》送发给当事人,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行部门受理审查工作的办案程序,由当事人阅读后予以签收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 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后,将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告知书》送达当事人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  民事刑侦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后,向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送达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告知书》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  刑事和解前,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其刑事和解的权利、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  召开听证会前,告知参加人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。
第三章 附则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 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,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海伦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 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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